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黄平县横坡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再和,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黄平县横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

法定代表人:黄伯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黄平县横坡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对属于黄伯旺所有的松木锯材59.5m³及松原木19.624m³进行了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黄行非诉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黄非诉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黄伯旺所有的存放于黄平县新州镇槐花村横坡林场内松木锯材59.5m³和松原木19.624m³的查封。

二、终结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黄人社监罚字(201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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