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恩:章文姣,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天祥,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符声助与赵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天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符声助及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运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