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项某某,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5.75元。经查,被执行人项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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