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乙,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狄某某(系陈某乙之妻),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丙(系陈某乙之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乙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陈某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0272.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陈某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9060.00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潘忠武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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