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某某、廖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雷某某,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廖某某,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雷某某、廖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人计征字(2014)第04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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