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彭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何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某某、何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人计征字(2015)第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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