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某某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彭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何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某某、何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人计征字(2015)第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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