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蒙某某,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执字第108-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年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贵州省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溪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28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蒙某某在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溪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2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被执行人吴某某、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在贵州省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溪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2800.00元及被执行人蒙某某在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溪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255.00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户上;并解除对上述二人帐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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