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宋某某,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赵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宋某某、赵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人计征字(2014)第0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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