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59年11月4日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

被执行人:潘某,男,1976年11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第三人:潘某某,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36875.00元、执行费45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潘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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