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与高青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张林,贵州省黄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华玉(系张林之父),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高青松,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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