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华玉(系张林之父),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高青松,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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