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项某,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42800元、案件受理费870元、执行费542元。经查,被执行人项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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