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人:张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1.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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