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等与杨某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1966年1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1967年12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1984年12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1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潘某,女,1974年8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杨某某、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赔偿款15321.78元及执行费13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潘某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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