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人:张某乙,贵州省黄平县人。
法定代理人:窦某(系张某乙之母),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丙,贵州省黄平人。
被执行人:刘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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