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朝富,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张弟明,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张弟琴, 1974年1月29日生,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张弟碧,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张弟荣申请执行张朝富、张弟明、张弟琴、张弟碧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弟荣自愿放弃对张朝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弟明的标的款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张弟碧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弟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弟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弟荣无法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张第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杨海洋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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