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弟明,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弟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弟明既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弟琴征地补偿款40,858.00元、执行费512.00元,共计41,37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弟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弟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有存款人民币203,020.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弟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41,370.00元至黄平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平支行开户的×××账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