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逊波与杨正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尹逊波,贵州省凯里市人。

被执行人:杨正荣,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尹逊波申请执行杨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正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黄平县旧州镇老里坝新城区*幢*楼*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黄平县字第2*******6号”商业门面一间作价200,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尹逊波抵偿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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