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勇,男,1973年10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杨秀祥与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勇在黄平农商行的银行存款2310.28元偿还申请人杨秀祥,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杨秀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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