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聂万高,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周训华诉聂万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上诉人聂万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周训华各项经济损失九万六千三百一十四元。”因被执行人聂万高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训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训华与被执行人聂万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聂万高差欠申请执行人周训华赔偿款九万六千三百一十四元;二、被执行人聂万高自愿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两万元,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四万五千元;三、若被执行人聂万高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请求;四、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聂万高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训华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奚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