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祥义,。
被执行人:王之发, 1968年2月12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天平、陈祥义与王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之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终结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天平、陈祥义与被执行人王之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黄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潘忠武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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