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召先申请执行王绪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邹召先,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林,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申请执行人邹召先之子。

被执行人王绪顶,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邹召先、陈林诉王绪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黔南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王绪顶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邹召先、陈林43891.68元;案件受理费2613元,王绪顶承担261元”。因被执行人王绪顶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召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绪顶与申请执行人邹召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绪顶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邹召先、陈林共计40000元;被执行人王绪顶自愿从2016年起至2020年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6000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黔南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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