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绍英,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绍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绍英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正贵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绍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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