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某某,1945年7月15生,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田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外出打工,去向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终结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1月6日申请人杨某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0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期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终结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4日本院恢复执行后查明,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已复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黄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潘忠武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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