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匡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祖江。
被执行人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乡卜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通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二、上诉人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十万元,并按月利息百分之三自2013年9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一审诉讼费4625元、财产保全费3400元,共计8025由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仅于2014年10月30日给付了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债权人较多,其所属财产由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故本案待碧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后参与债权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俊丽
审判员 郑 橙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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