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江申请执行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刘文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所地福泉市。

被执行人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岚关乡夏安磷矿。

法定代表人李朝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

刘文江诉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由被告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文江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七千零七十八元九角七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刘文江案件款99465.97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6万元(已经履行完毕),剩余款项39465.97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执行事项。本案执行费已经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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