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强,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陶媛与被告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卢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陶媛借款本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强承担。因被执行人卢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强外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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