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平等申请执行潘平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朱立平,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经常居住地瓮安县花竹园。

申请执行人朱立江,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瓮安县富丽半岛。

申请执行人朱立刚,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瓮安县花竹园。

朱立霞,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

委托代理人李国先,系申请执行人朱立江之妻。

被执行人潘平建,住所地瓮安县,现在监狱服刑。

原告朱立平、朱立江、朱立刚、朱立霞诉潘平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潘平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朱立平、朱立江、朱立刚、朱立霞320 231.0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元,由被告潘平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潘平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立平、朱立江、朱立刚、朱立霞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服刑地址,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Ο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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