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崇举。
委托代理人王松。
被执行人李风军,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李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贵州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风军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李风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查明被执行人李风军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5)瓮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Ο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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