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兰兴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蒋风英诉兰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兰兴敏欠原告蒋风英借款本金人民币九万元,利息五千元,被告兰兴敏自愿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清偿五万元,余款四万五千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清偿完毕(如被告一期不履行,原告可申请全部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元,被告兰兴敏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兰兴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风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兰兴敏欠蒋风英案件款76554元(该款包含借款本息75000元、诉讼费1554元),被执行人兰兴敏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蒋风英亦表示同意。执行费1025元,被执行人兰兴敏自愿于2016年7月28日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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