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黔县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贵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贵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有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金城支行的存款1750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成琴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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