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某。
王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民间借贷纠纷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明彩
")被执行人潘某。
王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民间借贷纠纷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明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