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百里杜鹃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百里杜鹃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将执行标的变更为4400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裁定,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46940元(其中6940.00元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申请人百里杜鹃某某有限公司已经领取了执行款44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64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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