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黄泥塘镇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黄泥塘镇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黄泥塘镇某某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情况说明,因煤矿目前存在股权、矿权纠纷未正常生产,未能履行义务,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明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