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国忠,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付国才,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付国昌,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付世春,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陈建诉被告傅国忠、付国才、付国昌、付世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傅国忠、付国才、付国昌、付世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碍,准予原告陈建通行瓮安县银盏镇银盏村下街组水井坎道路;二、限原告陈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傅国忠、付国才、付国昌、付世春人民币共四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傅国忠、付国才、付国昌、付世春各承担25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四万元案件款,且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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