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祥学,系申请执行人况明芬之丈夫。
被执行人杨锐,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
法定代表人杨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况明芬诉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况明芬合伙投资款一十一万元,被告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况明芬。”,因被告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况明芬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锐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