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余秀群,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田横,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1)瓮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余秀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德友欠款11 000元及同期信用社贷款利息(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任德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任德有与被执行人田横达成和解协议,田横自愿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 000元;本案诉讼费82元、公告费164元、执行费65元,已当庭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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