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龚洋、刘宗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9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52XXXX,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

被执行人龚洋,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刘宗琼,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龚洋、刘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龚洋、刘宗琼偿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龚洋、刘宗琼外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彪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