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黔县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郭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金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有银行存款,已有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某银行存款306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成琴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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