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内容为: 由被执行人黄某交纳刑事罚金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正在服刑,除已扣划银行存款797.35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