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
被执行人陈刚,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申请费2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刚外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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