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吉珍、程世学、程世利、程世霞、程世容、程婷与丁元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9
申请执行人余吉珍。

申请执行人程世学。

申请执行人程世利。

申请执行人程世霞。

申请执行人程世容。

申请执行人程婷。

被执行人丁元江,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余吉珍、程世学、程世利、程世霞、程世容、程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元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程世学、程世利与被告丁元江于1999年3月18日(农历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自留地有偿转让契约》无效”。该判决作出后,被告丁元江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案为确认之诉,并非给付之诉,故该判决结果除案件受理费外没有执行内容,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故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余吉珍、程世学、程世利、程世霞、程世容、程婷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执行请求的第一、第二、第三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肖朝阳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