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9
申请执行人遵义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执行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布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遵义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申请执行人遵义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0,679.00元、违约金30,000.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4,560.00元,合计31315,239.00元。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支付140,000.00元,尚欠170,679.00元。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对履行期限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遵义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基于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对履行期限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承担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遵义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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