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启亮。
申请执行人张绍群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5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5051号民事判决书虽已于2016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间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即履行期限届满时间是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绍群在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属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绍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肖朝阳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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