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小刚申请执行简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9
申请执行人邬小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简平强,贵州省赤水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邬小刚申请执行简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简平强应付申请执行人邬小刚货款4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25元,执行费6710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困难只履行了执行款5万元,余款暂无能力继续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简平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法执字第809号邬小刚申请执行简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陈 兴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