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简平强,贵州省赤水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邬小刚申请执行简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简平强应付申请执行人邬小刚货款4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25元,执行费6710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困难只履行了执行款5万元,余款暂无能力继续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简平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法执字第809号邬小刚申请执行简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陈 兴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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