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映华 ,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郑南申请执行张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映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南借款50000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748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映华已履行案款142518元,未执结案款362982元(含案件受理费5500元)。目前被执行人张映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郑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映华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映华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