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侯明刚,又名侯小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侯明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明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明先基于申请执行的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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