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明国,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再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明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明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再芝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共计24个月的子女抚养费9600元。被执行人杨明国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再芝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明国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和房屋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再芝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明国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杨明国尚欠案款9600元和执行费5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再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明国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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