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元友,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宗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元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元友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宗杰借款本金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2元,共计71737元。被执行人王元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宗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元友暂无履行能力,现尚欠案款71737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宗杰以被执行人王元友外出务工无法查找,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元友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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