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广,贵州省赤水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朱德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德全货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262元、执行费339元,共计29601元。被执行人刘广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德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广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和房屋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朱德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广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广尚欠案款29601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德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广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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