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州刚,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罗吉霞,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郑君容,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政申请执行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政现金27,400.00元(含诉讼费),承担本案执行费3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政以与被执行人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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